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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2022-03-15 21:55:00

来源:深圳特区报   编辑:微视观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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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摘要] 为全力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深圳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。

    3月15日,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,为全力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深圳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,详情如下:

    一、在港口、码头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机场、道路等公共交通场站及路线,公交地铁、出租车、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,公园、商场超市、农贸市场、酒店宾馆、餐饮服务、写字楼等公共场所,社区小区、城中村、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,拒不配合核酸检测、体温检测、扫场所码、人员登记、健康码查验、轨迹核查、身份核查、车辆检查、应急管控、现场管制、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;以上物业管理部门、场所、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。

    二、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、通告,擅自出入、冲闯封控区、管控区、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、管控区、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:冲闯政府部门、防疫机构、医疗机构等部门的;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、隔离转运车辆、执行任务的救护车、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;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、企业、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。

    三、哄抬物价、国积居奇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假药、劣药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、防护产品的。

    四、新冠肺炎感染者、疑似感染者、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、次密接者、重点人员等拒绝隔离治疗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末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,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防控措施的。

    五、扰乱医疗、防疫工作秩序,侵犯医务人员、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,故意损毁医疗、防疫财产及设施的。

    六、编造或者故意散布、传播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,制造恐慌、扰乱社会秩序的。

    七、伪造、变造、出售核酸检测报告、健康码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,或者买卖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、健康码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。

    八、偷越或者组织、运送、帮助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。

    九、自境外、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(返)深人员,新冠肺炎感染者、疑似感染者、密切或次密切接触者,不报、瞒报、谎报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触史、行踪轨迹等,不配合跟踪随访、检疫排查、隔离治疗、医学观察、流行病学调查、健康监测,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。

    十、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、通告,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。

    违反本通告,具有以上情形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、命令和通告,配合疫情防控工作。

    (原标题《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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